庭審目擊
  時間:2014年11月18日上午9時 星期二
  地點: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
  目擊者:法制網記者黃輝 法制網實習生溫遠灝
  四年前看似普通的一起加油站轉讓,把程德發和揭新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銷售分公司(簡稱中石油江西分公司)三方的恩怨糾纏在一起。時至今日,年近花甲的程德發都難以釋懷。
  11月18日,程德發訴揭新建、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二審在上饒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溢價收購 評估203萬元實售500萬元
  程德發是上饒市鄱陽縣站前加油站原產權所有人。2009年前後,程德發想轉讓這個加油站,由於路子不廣,於是找到朋友——時任餘乾縣環球石化產品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的揭新建,委托其辦理轉讓事宜。
  據鄱陽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9年4月4日,程德發與揭新建簽訂了第一份授權委托書(授權期限為3個月內),同意該加油站出售不得少於授權方所得150萬元,多出部分作為報酬歸委托方所有,過戶稅費等由雙方按所得比例分攤。
  之後,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表示由於物價上漲,授權方所得在150萬元基礎上增加50萬元,合計200萬元整,其他條款不變。該合同落款日期為2009年7月18日,但經司法鑒定“筆跡形成”,認為“符合2011年底以後書寫形成”。
  2010年4月1日,程德發與揭新建又簽訂了一份委托書,寫明“今委托揭新建同志全權辦理鄱陽縣站前加油站買賣一切事宜”。
  2010年6月28日,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委托江西中磊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該加油站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論顯示截至當年4月份,該加油站評估值為203.39萬元。
  2010年7月21日,揭新建與中石油江西分公司簽訂關於該加油站的《資產轉讓合同》,約定資產轉讓總價款為500萬元。此後,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向揭新建分兩次共計支付450萬元(符合正常營業條件後再付50萬元),並取得了該加油站的過戶證照。
  錢款到手的揭新建隨即付給程德發190萬元,由於分攤了總開支稅費65.9萬元中的26.36萬元,程實得轉讓款163.64萬元。
  此後,在多次催要剩餘轉讓款的過程中,程德發獲悉了一個隱藏多年的秘密——加油站轉讓的背後竟有行賄受賄行為!深感受騙的程德發憤而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加油站轉讓合同無效,並歸還自己。
  今年9月5日,一審法院以程德發不具有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資格為由,駁回其起訴。
  各有分工 三人合謀操縱利益均分
  9月12日,隨著程德發正式向上饒市中院提起上訴,有關該加油站轉讓的爭議愈演愈烈,其背後的隱情也逐漸進入公眾的視野。
  據一審法院查明,揭新建在出售站前加油站過程中,通過中國石油天然氣運輸公司江西分公司原副總經理呂國良、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景德鎮銷售分公司副經理張武臣,採取違規手段,找到江西銷售分公司副總經理曾祥浩、財務處處長潘禾生請求支持收購。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4月,中石油江西分公司為擴大銷售網絡,曾要求各下屬分公司完成加油站開發任務。張武臣便帶著呂國良找到了揭新建,三人商談後決定,以揭新建的名義收購或受委托轉讓私人加油站後,再轉賣給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所獲利益三人均分。
  其具體分工是:呂國良負責協調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和江西銷售地市級分公司的關係,確保轉賣成功和合同收購款的及時支付,在揭新建資金不夠時能出面融資;張武臣負責在相關評審會上的情況彙報、申撥資金計劃的上報等;揭新建負責尋找擬收購或轉讓的私人加油站,以其名義參與談判、簽訂合同和全部出資。
  2009年底至2010年12月,在三人操縱下,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收購了包括鄱陽縣站前加油站在內的9個私人加油站。2013年5月,東窗事發的呂國良、張武臣分別因受賄罪、行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上饒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
  鑒於此,程德發認為,揭新建與中石油江西分公司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其目的是違法的,因此該轉讓合同也是無效的。
  二審焦點 庭審雙方激辯合同效力
  原定9時開始的庭審,延至9時8分才開始。在省略宣佈法庭紀律等程序後,法庭直接進入庭審階段。
  審判長: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兩上訴人簽訂的合同無效,是否成立?
  上訴人代理律師:同意。
  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同意。
  審判長: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
  上訴人代理律師:沒有。
  被上訴人代理律師:沒有。
  審判長:對一審認定的事實部分是否有異議?
  上訴人代理律師:沒有。
  被上訴人代理律師:沒有。
  法庭調查結束後,隨即進入法庭辯論。
  上訴人代理律師認為,其一,程德發與揭新建的最後一份委托書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合同法第十二條,沒有載明代理事項、權限、期間,只是一般代理授權委托,因此揭新建不具備與中石油江西分公司簽訂合同的資格,是無權代理的行為。
  其二,兩被上訴人於2010年7月21日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應將合同標的物返還給程德發。揭新建沒有得到授權委托,不具備簽訂合同的資格,其與中石油江西分公司簽訂合同屬無權代理,不發生法律效力。
  對此,第一被上訴人代理律師認為,首先,程德發與揭新建簽訂的最後授權委托書有效,經過落款時間的鑒定,可明確合同具體的代理權限,程德發明知揭新建與中石油江西分公司簽訂了資產轉讓合同之後,補簽了該份委托書,協助辦理了加油站的土地證等證件,程德發若對此持有異議,不應協助辦理證照,該份委托代理關係依法成立,且履行完畢。
  其次,兩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從程序上來說,程德發對揭新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權主張無效,其不是主張該份合同無效的適格主體,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
  此外,針對程德發關於揭新建與呂國良、張武臣等人惡意串通簽訂合同的意見,第一被上訴人代理律師認為,這是刑法調整的範疇,與本案無關,也與案由不符。
  第二被上訴人代理人亦表示,加油站轉讓合同有效,請求依法維持一審裁定。
  庭審持續了約40分鐘,即宣佈休庭,當庭未宣判。記者註意到,庭審中僅有一名審判長和一名書記員,組成此案合議庭的另外兩名審判員並未出現。
  法制網上饒(江西)11月18日電  (原標題:石油公司高管合謀做局高價收購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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